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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27 15:10: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投资促进局 作者:永嘉 字号:[ ]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我县总部经济,加快推进我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县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据悉,新招引总部企业是指当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设在市域外,在两个(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总部,并在永嘉县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新招引总部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永嘉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金(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要求;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县域外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且在我县汇总申报企业相关营销收入。

《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授权副组长召集成员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召集一次,审定确认资格申报表。新招引总部企业应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当年内提出申报注册,并签订协议。新招引总部企业出具县税务部门相关证明,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奖励兑现申报表及房屋补助申报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各新招引总部企业奖励

金额,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应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办公场地补助,新招引总部企业,在永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租金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人才激励政策,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其引进的人才按永嘉县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其享受政策可以由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县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人才类政策除外)。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需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有关财政年度结算资料及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原则上5年内如要迁出,应进行财政结算。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申报签约后的连续两年(基金类企业自申报签约后的连续四年),产出贡献未达认定标准的应无条件退出及解约。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每次申领政策扶持金额时,需按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如无法达到认定条件将不予以兑现贡献奖励及房屋租赁补助。新招引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过程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扶持资金兑现资格;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总部企业,一经发现,追回其当年政策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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